摘要

我国继承法理论中对遗产范围的界定以及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因此,我国采用单一的身份标准,严格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这种立法模式的选择,符合我国的传统继承观念以及《民法典》继承编体系自洽的要求。对《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不能进行扩张解释,即该条款中的"继承"不能包括"受遗赠"的情形。因继承而生的物权变动与因遗赠而生的物权变动之间是两个独立的体系,遗赠在我国实在法上仅具有债权效力。遗赠系无偿行为,《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了受遗赠人的清偿义务,此种"义务"是受遗赠人承担的一种法定债务,在功能上相当于不当受领人的返还义务。遗产分割的效力应该采用创设主义,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始能取得单独所有权。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