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通常要与东道国政府达成投资契约,由于契约双方关系的不对等,东道国可通过行使行政或立法权违反或废止契约,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可能面临此种风险。从法律角度对政府违约风险进行控制,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投资契约、利用投资条约及借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违约风险保险。三种方法各具特点,实践中,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才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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