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合约在运行中呈现排斥法律的自我解决特性,但技术信任依然存在补强的需求,同时,“不学习”的法律规范面对智能现实亟待调整。以司法介入智能合约纠纷,实质上存在法律与技术双向需求,即智能合约的法律与法治的智能合约。司法介入智能合约的边界,应坚守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考量,对比例原则的四阶内涵作符合智能合约纠纷解决的新调整,并将比例原则精细化应用于不同的智能合约纠纷类型。介入的具体路径可依据智能合约争议大小规模的不同性质,采取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或仲裁、诉讼等线下争议解决方式。此外,司法程序应从管辖、审理和执行三阶段进行自身调整以对接智能合约纠纷的解决,并提供对于两种性质争议解决结果的再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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