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使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日益增多。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披露范围主要包括对第三方资助的存在及资助者的披露、对第三方资助协议中费用条款的披露及对第三方资助协议的全面披露。为达到既保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又不阻碍第三方资助行业发展的目的,不能完全不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披露,但披露范围也不宜过于广泛。为了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国际仲裁建设,可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