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磨勘司是洪武年间所置重要的中央部门之一,存在的时间极其短暂,且历经两置两废。洪武三年初置时,这一机构为正四品衙门,是国家最高覆核部门,职掌天下赋税钱粮、司法刑名事务的覆核工作。洪武十四年,废而复置的磨勘司,在机构规模、性质、品级方面都有所变化,但基本职能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明太祖在对国家制度进行调整、改造和重构的过程中,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建立了一套具有分权性质的二级覆核新体制,从而取代了原先单一的覆核体制。至此磨勘司已无存在必要,被彻底罢废。明初磨勘司的命运,一定程度上揭示出明代国家制度从明承宋制、明承元制的格局状况逐步走向具有明代自我特色的演变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