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对外代表机制历来存在代表说与代理说之理论分野,二者虽存在相异的法律构造,但经由比较法层面的研究与拆解不难发现,两种理论实属殊途同归,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底层逻辑上高度共通。在立法层面,与德日等国不同,我国囿于公司治理历史局限性和国企改革制度管控需要等原因,确立了法定唯一代表人制度。然而这一制度与公司法的私法自治理念相抵牾,当下愈发体现其理论上的缺陷和法律实践中的局限性,对法人及其代表人均潜存着特定的不利影响。值此《公司法》修改之契机,不妨考虑破除代表人人数的固有限制,改革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规则,并允许公司根据章程自由选定代表人,最终使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制回归其私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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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