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是对于企业在招工现场,应招人员发生伤害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呢,或者说应招人员发生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本案分析,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