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对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仅作了原则性规范,实务中相关会计处理可能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基于实务示例视角认为,由于在初始计量时预期信用损失已经反映在公允价值之中,所以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不计提损失准备,后续期间在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时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余额,而不是冲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