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为法治的发展提供反思机制,发挥制度变革的"微调器"功能,促进社会制度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平稳结合,是其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优越性之所在。将社会冲突的化解纳入司法化轨道,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和控制,捍卫权利并适度地创新规则,宣示法律的时代价值观,促进公众守法习惯的养成,是司法完成社会治理目标的内在机制。在实现自身的规范和"自治"的前提下,司法对社会的变革做出合理、有效的"回应",促进司法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目标的双重实现,是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迈向良性发展的应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