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两大巨头滴滴出行公司与Uber公司合并案引发社会上是否构成垄断相关市场、限制市场竞争争议,商务部采取了不同以往对于合并方涉及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并购案的态度也使得此次合并案成为反垄断法实践过程中一个指标性案例。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条文,从滴滴出行公司与Uber公司合并案角度入手,探析"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法机制下规制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