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没有提供什么指引,加上对职业义务的持续混淆,有关运用实物证据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刑事辩护律师、刺激着检察官、引发纠纷并引起司法关注。在热忱诉辩和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职业职责要求和构成妨害司法之间,我们应当如何确定界限?可能与未来某些调查或者诉讼相关的文件或者物品何时可以毁灭、更改或者删除?刑事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出于分析目的而持有犯罪证据,即使法证特征被改变?此后律师应当如何处理实物证据?律师是否可以保留实物证据而不被指控妨碍近用?律师可以将证据退回证据发现地或者交付证据的人吗?律师应当向持有者提供什么建议?如果材料不只是可以作为证据,还可能构成违禁品,那么又该怎么办?本文从职业责任、律师—委托人保密以及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等角度对关于实物证据的法律进行了批判性的审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