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封闭区域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的现象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理应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规制的对象。目前在我国对相对封闭区域畸高价格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存在着畸高价格认定标准不明确,市场定价具有形式上合法性,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外延过窄,相关市场与不公平高价认定两难等困境。应当完善相对封闭区域价格行为的相关立法,优化畸高价格认定标准,扩张解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创新相关市场和不公平高价认定标准;同时,要强化对业主单位的监管责任,增强相关市场的竞争性,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走综合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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