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颁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力打造海南自贸港,面临税收法定主义与地方税制创新之间的冲突。从历史上看,税收法定主义是限制政府权力扩张的有力武器,并随着阻断地方税收有害竞争的客观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上海自贸区“激励相容”执法改革与海南自贸港“包容性发展”立法改革的制度激励下,如何化解和调和地方政府的自我受限与税收制度创新之间的内在张力,成为无法回避的难题之一。在双循环背景下的自由贸易港(区),宜重释税收法定主义,而不宜坚持绝对的法律保留,使之成为地方懒政的理由和高水平税制创新的阻碍。只有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的经济促导规则进行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同推动税收制度创新的“沙盒试验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