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作为我国环保工程的重点,近年来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洞庭湖的司法体系仍存在着行政区划与集中管辖模式相矛盾、庭审程序独立化程度不足、审判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现实问题,可充分借鉴美国"五大湖"、日本"琵琶湖"等地的治理经验,通过调整环境资源法庭布局、增加法庭数量、制定独立程序法、移转必要司法权限、提高审判人员的环境司法素质等举措,加强法庭自主化的事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