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理论界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操作各行其是,影响了制度价值的发挥。不应笼统讨论检察机关应当遵循某类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应当根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不同阶段(诉前、诉中、诉后)和地位(公益诉讼人、监督者的角色),按照不同的待证事实,分别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使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具体化,以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能,彰显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