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中,存在大量的中立行为,即形式上是一般的日常行为或业务行为,但实际上却对某些犯罪行为产生了帮助作用的行为。对于中立性帮助行为,限制处罚说具有合理性。限制处罚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处罚范围进行限制,同时还需要具体地判断刑罚效果。中立性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认定应当区分行为样态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的方式,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保证人义务,还需要考虑行为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即如果行为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成本过高,则没有合法行为的行为可能性,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如果阻止帮助行为对犯罪的促进,只能通过侵犯通信秘密、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方式进行,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可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