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为对赌协议纠纷的处理提出了新的思路,较之前"海富案"确立的"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原则有较大进步,但仍未实现"平衡好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的目的,且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情况。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仅仅依赖严守《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不足以平衡好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借鉴清偿能力标准理论或可破解这一困境。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应过分囿于公司资本制度,应当发展、健全多样的债权人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