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立法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是面临的困境依然不容小觑,比如听证的范围缺少相关法律条文来规定,什么事项可以举行行政立法听证,谁拥有启动行政立法听证的权力,又要按什么标准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启动权,缺少法律对听证笔录的效力规定等等。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应该如何进行和完善。具体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首先可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行政立法听证活动;其次,要用立法明确行政立法可听证的范围和事项,让听证有法可依;第三,充分发挥听证笔录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公众;最后,要明确行政立法的启动主体,让听证制度不再是一种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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