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预重整实践中,法院介入程序启动、临时管理人的选任、共益债务等事项的现象非常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学界和实务界认为预重整是独立的破产程序。在域外立法中,预重整程序区分为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两个阶段,前者是由意思自治主导的市场重组,后者为法院主导的司法重整。司法过度介入不但与预重整的法律属性相悖,而且无法充分发挥预重整的灵活性、保密性的实践优势。因此,应当正确定位预重整的法律属性,庭外重组遵循市场规律,法院不介入其中,通过完善重整程序反向规范重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