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竞技体育赛场中的恶意犯规频繁出现。从2010年至2019年中国篮协与中国足协作出的133个"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若抽离出竞技体育赛场,部分恶意犯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行为人却并未承担刑事责任,这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了错误的宣示效应,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刑法的缺位源于刑法理论的错误适用及竞技体育行业的过度自治。恶意犯规的本质为故意伤害,对恶意犯规的认定要在具体竞技体育项目的语境下进行。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刑法的介入应当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只有满足相应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限度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在《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原则、促进全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背景下,建立事前预防、事中介入、事后处罚的长效机制才是惩治竞技体育恶意犯规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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