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近年来商标权侵权案例的对比分析发现,在后使用商标的大企业并不是无意的实施"搭便车"行为,而是利用别人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商品,目的是渗透市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排挤不知名的小企业。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小企业在市场中处于弱势,这种行为对其商标价值、声誉等都将不利。我国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从崔清胜、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入手,分析商标反相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并呼吁尽快立法对"反向混淆"侵权进行确认,以期"反相混淆"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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