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人过度负债问题凸显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除了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之外,自然人被执行人案件的主要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抵制自然人破产的主因并非免除债务,而是担忧自然人破产会引发逃废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应结合诚信现状、自然人破产立法所处的不同阶段,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清算程序下的免责应采取许可免责模式,设置五年左右的免责考察期,并根据清偿比例的高低确定具体的免责考察期。对于未来有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引入用其未来收入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后才能获得免责的规则,间接地强制其适用个人重整程序。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