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5月26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在决定中有一条针对过马路看手机行为的新增规定备受关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这也意味着,“不浏览”既是当事人的主动行为,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从之前仅限于提倡遵守的文明守则,上升到刚性的法律规范,这一条款的增加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