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导致基层政府诸多错位行为,表现之一是以非正式手段达成治理目标。依法治国的治理策略下,法制是政府权力施行的合法性依据和基础,但改革前总体性支配治理模式下庇护性质的合法性并未完全消退。当前基层社会的支配结构建立于这两种并存的合法性基础之上,一些情况下"二重合法性"的内在张力造成了正式权力施行的困境,政府进而诉诸非正式途径达成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