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对司法信息化建设有典型的示范意义。通过民事裁判文书分析,近两年运用该作证方式的案例迅速增多,地域分布上呈非中心化状态,显示出网络社会活动剧烈扩张的特性,以及民事诉讼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积极态度。同时,也存在用语混乱、决定方式不清晰、裁判说理弱化等问题,程序运用亟需规范化。在观念层面,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规范化主要有三层意涵:程序权利(力)的充实性、程序理念的一致性以及程序运用的合目的性。在操作层面,需满足外在要求和内在要求两个方面,即程序运作的可回溯性和可接受性,全面提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以及相关电子司法手段的运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