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不少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年后及时复工或被迫停业,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如生产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或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自1981年中国首家融资租赁公司成立至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适应于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扩大经营、改善资金状况。疫情面前,这些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企业融资的承租人,能否以无法使用租赁物、遭受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理由,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或免除违约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