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爆发引发了各国药品研发和专利竞赛,公众再次关注专利药品获取和专利强制许可。德国专利法提供了由联邦政府主动基于公共福利或国家安全颁发专利强制实施令,或由联邦专利法院应申请并基于公共利益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的两种路径,且通过《国家防治全国性流行病保护居民法》对《人类传染病法的预防和控制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以行政征收为主、强制许可为辅的局面。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与国家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相关的强制许可,可以应对新冠肺炎背景下的专利药获取。但与德国不同,我国尚无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的经验,而且这类强制许可的启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主管机关手中,对公众需求的敏感度不足。我国应完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坚持谦抑但不抑制的政策导向,改革目前僵化的启动机制,并在具体适用时严格审查公共利益要件并做好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