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法》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已属必然。《仲裁法》在修改时首先要明确临时仲裁的适用主体,不再局限于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而应将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纳入。此外,《仲裁法》还需明确临时仲裁的客体范围与临时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只有主体适格、客体正当、协议有效才能够适用临时仲裁。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任仲裁员,但在选任不能时,《仲裁法》仍需提供解决路径。由于临时仲裁裁决无法直接产生执行力,《仲裁法》有必要肯认仲裁裁决确认程序,通过法院审查确认,确保裁决结果及时实现。为免临时仲裁程序陷入僵局,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适时介入临时仲裁程序。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