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参与下,我国的司法类案秩序建立在科层式的审级制度和实质的司法理性因素相互勾连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元四级效力等级体系。该类案体系的运行遵循“效力优先,适用优先”原则,指导性案例与其他类案分别作为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在个案中被援引适用。当体系内部的司法类案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从层级冲突、地域冲突与时效冲突三个层次完善类案适用分歧解决规则。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