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要实现档案开放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亟待厘清国有档案开放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理定位及合法性基础,并以此构建完善其依法运作的规范架构。国有档案开放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公法定位:第一,行为法定性。档案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提供档案公共服务的组织,具备成为行政主体的资格,国有档案开放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属于档案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践形态。第二,目的公共性。国有档案开放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