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几支非正规"部队"一"协会保险人(目前对这类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作者权且把它叫做"协会保险人"或"社团保险法人")",例如久负盛名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其前身叫"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就是其代表(这类"协会保险人"还有陕西、湖北、湖南的农机安全协会、中山市的农业风险互助协会等)。他们在商业保险的夹缝中诞生、艰难发展和生存,在农业保险领域中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将他们推向前台,逐渐被保险界、农经界的同仁们关注和熟悉。这些社团(协会)保险法人在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框架内,至少在《条例》颁布前,还不是名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