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应被纳入在先生效判决的拘束对象范围一直存有争议,当前通说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然而,破产程序中生效判决也会出现不具有拘束力的情形,此时错误生效裁判的纠错机制将有失灵风险,应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以完善当前制度,如合理扩大法官权限、明确既判力范围、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