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犯思维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理论基础存在疑问,而且司法实践问题丛生。应当借鉴非共犯立场下的正犯性观点,确立区别于共同犯罪的“参与犯罪”类型。“参与犯罪”有三个核心特征:罪名的兜底性、参与的条件性、行为的独立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构成要件行为原本就不是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共犯,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其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是无罪行为。从“参与犯罪”角度来看,“提供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才是“明知”的核心内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只不过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只需证明其客观存在,无需认识。想象竞合问题只会发生在帮信罪与“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的罪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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