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预备立宪,主要内容包括筹措军饷,训练新兵;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废除科举,育才兴学;改革官制,整顿吏治;法制改革,修订新律等。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请朝廷开办法律学堂,"新律既定,各省未预储备用律之才,则徒法不能自行,终属无补。亟应广储裁判人才,以备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