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时期,华南民族地区乡村土地的典当和买卖中,中保人普遍存在。中保人通过在土地典卖中介绍作保,领取报酬。中保人的来源多样化,与土地典卖双方联系密切,在介绍双方认识、评估土地价格、监督典卖进程以及担保交易实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