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缩影,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人类的生活生产状况,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和科研价值。正因如此,其面临被破坏的威胁也与日俱增,这当然地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便应运而生。该公约对如何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许多可具操作性的原则、措施,但不无遗憾的是,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制度却避而不谈。本文旨在对公约中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制度缺位尴尬进行剖析,并结合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公约适度的修正给予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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