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扮演着重要角色。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会产生直接影响。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体现了行政行为的谨慎性要求。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亦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处罚决定权的过度集中亦可能出现权力恣意现象。《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的规定较为松散,且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权力限制并不充分。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进行顶格处罚或"议价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系统论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应然事项范围,并探讨填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监督真空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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