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具有简洁、高效和充分展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度优势。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且效果并不理想,究其缘由是其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缺陷和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为此提出以下完善破产和解制度的路径:第一,优化和解申请条件,扩大申请和解程序的原因并增加申请主体;第二,限制担保物权人之权利行使;第三,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督作用;第四,建立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