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伦理学经常被视为义务论伦理学的典范,但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其作出部分或整体的目的论解读。本文尝试通过考察康德论著中出现的各种目的概念以及与目的相关的概念,追究康德伦理学究竟是义务论的还是目的论的伦理学。康德的“目的自身”“目的王国”“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以及“至善”“终极目的”等一系列概念的展开都围绕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何为客观目的。但基于对一切主观目的之客观必然性的否定,康德对客观目的的追问最终转换为对使主观目的得以可能的规范性条件的追问。他所给出的两种不同答案其实都是规范性主张的表达:一是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从而作为客观目的);二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包括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前者确立了理性存在者之间不能仅仅将彼此当作手段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是一种消极义务;后者奠基于谋求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是一种积极义务的要求。康德对这两种义务的论证采取的都是义务论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