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对刑事追缴的简略性规定,衍生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追缴是程序措施还是实体处分的内生性困惑,尤其是违法所得与被害人合法财产存在交集时,致使同一财产可能遭遇重复评价。这些问题使得刑事追缴视为实体处分更加疑窦重重,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和厘定。理顺追缴与返还、没收之间的关系,统一法律规范之间的术语,将便利司法协助纳入考虑,回应财产权保护的程序需求,将追缴性质定位为保障刑事涉案财物实体处分实施的对物程序,为剥夺不法财产、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以及恢复正当财产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发挥程序本身保证权力规范化运行,防范公民财产权利遭遇公权力过度限制的独立价值,可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最佳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