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所实施的交易行为,究竟属于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甚为重要,这关乎行为人是否具有纳税人身份以及国家是否可以对此征收增值税。通过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考察,增值税法上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争议。鉴于增值税的消费税属性和中立原则,应当以持续性收入而非给付对价作为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收入和对价具有不同的内涵,持续性收入的认定可以从市场参与及其获得收入的可能性等角度综合分析,而与交易主体是否具备盈利动机以及是否真正获得收入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