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与信息化时代下,随着技术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许多新型权利应运而生。公众环境信息监督权即为一项新兴的民主权利。公众环境信息监督权是指公众所享有的获取政府、企业等基本环境信息,并有权参与环境信息决策,监督政府、企业等正当使用环境信息的公共权利。构建完整的公众环境信息监督权制度体系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达到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的目的。从文明发展维度来看,其法律构造是绿色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从实证维度来看,是现代化企业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从法理维度来看,有助于填补环境信息权与公众监督权之间的空缺;从政理维度来看,有利于维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以相关监督理论为法理基础,从公众环境信息监督权的法律释义出发,探讨其规范构造的法理依据,分析其规范构造的现实困境,提出其规范构造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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