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运行,有赖于独立、中立又专业的管理人的规范高效履职。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自然人破产案件具有数量多但规模小的特点,管理人通常履职动力不足。我国目前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时机尚不成熟,至少在制度运行之初,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建立和保持程序简单更有优势。市场化管理人的顺畅运行必须在案件对适度管理的需求和管理人对适当报酬的愿望之间达成必要的妥协。域外自然人破产制度运行的相关经验和我国深圳、浙江等地的实践探索,可以为我们未来的制度设计提供有效、明确的方向,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程序设计的简易化、集约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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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