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的债务是否应纳入共益债务的范畴,在理论学说、司法实践及域外立法三方面均有不同的观点,认定为共益债务者有之,认定为普通债权者有之。从学理、实践及外国立法的正反观点入手分析认定:该等债务不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认定为共益债务有违公平清偿原则,还将会增加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不利于重整程序的推进。基于各种利弊的分析,应认定为破产债权——这并不违背合同的不可分性,也并未破坏当事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