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相对于环境等概念,是一个更高层级的概念体系。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兼具法律体系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意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较为完整的包括显性规范和隐性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生态文明入宪的体系性功能包括层进的三个方面,即生态观的宪法表达,生态制度的宪法安排以及生态权利的宪法保障。这将观念变革与制度建构相结合,将人的美好生活诉求与对生态的基本尊重相结合,以满足人、国家与生态三者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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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