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档案行业标准要求将反映档案价值的"保管期限"纳入档号,这必然与档号编制的"稳定性"原则相冲突;将鉴定环节固定在归档之时,许多情况下鉴定工作成了由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的"一锤子买卖";将"按价值分类"升格为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亦易割裂档案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影响对其的保管和利用。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情况下,档案价值鉴定的重要性日益下降,为此有必要重新讨论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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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信息资源管理研究所; 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