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初步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债券领域的适用范围,分析了该规定与《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的关系、废除前置程序可能引发的滥诉问题、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符合债券规律的重大性标准,以及损失因果关系如何查明等问题。未来更多的问题还有待于在债券虚假陈述纠纷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