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界定主要包括法益观与法益内容两个方面。在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后,以刑法解释结论为逆向思维,进而去聚焦该罪的法益观与法益内容可以得知,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观依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相应地,其法益就应当是国家的环境管理秩序与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以及公众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和其他环境权。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的指导下,应当对污染环境罪的具体法益内容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予以实质界定,这有利于以法益内容去指导相应构成要件的解释,进而对以污染环境罪为代表的环境类犯罪予以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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