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同种漏罪并罚制度,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平等适用原则,而且存在可能突破法定刑的上限和放纵犯罪人的情况,由此造成该制度溢出的负面效应明显,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对此,需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路径予以完善。具体而言,在实体法上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明确《刑法》第70条的"其他罪"只限于不同种类的犯罪,在具体处断上需要区分所涉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是一档还是多档,并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进行具体认定;在程序上,需要明确同种漏罪的审判程序,可以根据发现同种漏罪的时间不同,分为不同的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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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