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既判力制度,《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将既判力抗辩纳入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但是既判力和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含义不同、作用和效力根据亦不同,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效力根据是诉讼系属效力。诉讼系属效力与既判力虽有联系,但也存在诸多区别。将既判力抗辩纳入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仅不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惯例,而且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将既判力抗辩与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相区分。